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并参照《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目的在于促进我校成人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同时为用人单位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具体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1门外国语、1门基础课和2门专业课。
第六条我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国爱家,品行端正;
2.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
3.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课程且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
4.参加并通过学校学位课程考试和外国语水平考试;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成绩良好以上;
6.“专升本”学生申请学位时必须提供专科毕业证书;
7.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1.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或学术诚信,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3.未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
4.学位课程考试(含外语)1门以上未通过的;
5.在校期间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第八条申请程序
1.申请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一年内,提出学位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名单,并提供有关材料;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于1个月内将结果通知推荐部门。
3.审批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申请学士学位者,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取得学位者,撤销其所获学位。
第十条学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之日起为准。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